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资料和公开资料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内部资料和公开资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内部资料和公开资料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实物保障工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标准管理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公车配备标准和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保留车辆的使用。
第五条 内部资料和公开资料新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 18 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三章 配备管理
第六条 新配备公务用车,除有特殊工作要求外,应当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机关事务局批准。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前款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八条 新购车辆必须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批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将注册信息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党委院长办公室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内部资料和公开资料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务处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务处会同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内部资料和公开资料部门预算。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实物保障用车使用范围
实物保障工作用车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
(二)机要通信用车使用范围
1.党和国家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
2.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
3.紧急重要文件、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
4.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和山东省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
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等。
5.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机要文件等公务出行,按有关规定,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的。
(三)应急用车使用范围
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使用范围
1.开展与教学、训练、竞赛、科研、体质检测、社会服务相关的活动和工作时,需填写派车审批单,待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派车。
2.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3.内部资料和公开资料班车、交通车的使用管理,根据《内部资料和公开资料班车、交通车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4.货车定向用于食堂原材料采购。
(五)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使用范围
1.离退休干部参加由本单位或上级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及到公费医疗和省直医保指定的医院看病就医等。
2.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能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陪同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就医及为去世离退休干部办理善后事宜等。
第十四条 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保留车辆按照规定纳入省公务用车综合平台。
第十五条 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章 租车管理
第十九条 租用社会车辆的规定
现有车辆无法保障的必要公务出行,可以租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的车辆,但必须从严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不得租用超标车辆,并做好租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所需费用在现有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七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处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到省机关事务局办理移交手续。车辆公开拍卖所得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处置后,内部资料和公开资料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或登记变更手续。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部资料和公开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内部资料和公开资料附属中学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内部资料和公开资料党委院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